【财税分析】如何处理软件企业的会计问题?
1计算机软件的产品特点
软件产品不同于一般物质产品,它是一种知识产品而独具特性,软件产品对会计核算有实质影响的产品特点主要有:
1、产品研究开发与生产过程浑然一体
软件产品的研制与生产往往密不可分,产品研制成功则意味着产品生产基本完成。这就给产品生产过程的判定留下疑问:何为软件的生产过程?
软件的设计、研究开发活动创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可称为软件的实质性生产;但软件的拷贝、复制、包装活动,又可谓是软件的批量性生产。
生产过程认定的不同,所归集的生产成本也不相同。
2、产品费用支出的性质独特
软件研制、生产、销售的全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性质大致可分五类:(1)设计费用;(2)编译费用;(3)测试费用;(4)准备费用;(5)其他费用。
软件产品的这些费用支出无不体现出知识产品的特性;外购原材料等物化劳动少,费用的技术含量高;开发设计等研制费用数额大、比重高,软件复制等批量生产费用花费少;如果软件没有开发成功,所发生的研制费用只能作为损失入账,无法确定产品成本。
如此等等,决定了软件费用的核算涉及面广,费用不易合理确认与核算。
3、产品的资产归属不易划分
对软件生产企业来说,所开发的软件是属于正常产品性质的流动资产,还是专利产品性质的无形资产,这是一个模棱两可的问题。
总的来说,软件产品基本上是符合无形资产特征的,但软件生产企业的主营产品业务是生产和销售软件,如果把软件产品确认为无形资产,岂不是企业主营的是产销无形资产?
软件产品的资产归属不同,将直接影响软件费用与收入的配比,影响软件费用的补偿。
2软件费用的确认与核算
可供借鉴的核算规范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86号公告《对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上市的计算机软件成本的会计处理(FASB,SFASNO.86),该公告按费用的核算方式不同,将计算机软件费用划分为四个费用项目:
1、研究与开发费用项目
包括软件设计费用,取得技术可行性之前的编译费用和测试费用,为取得技术可行性而发生的申请费用。
凡技术可行性取得之前所发生的软件费用,均计入研究与开发费用项目,研究与开发费用作为损失直接由当期收益补尝。
2、软件生产成本项目
取得技术可行性之后发生的编译费用和测试费用归入软件生产成本项目,确认的标准是技术可行性的取得,取得了技术可行性则意味着产品研制成功,费用不再计入研究与开发费用项目。
软件生产成本项目资本化为无形资产,并按适当的摊销方法分期摊销。
3、软件存货费用项目
用于使软件产品处于待售状态而发生的软件准备费用,包括软件复制拷贝费用、软件文档费用、培训资料编写费用、软件包装费用等等。软件存货费用的确认标准为产品实质性调试工作是否完成,软件是否处于待售状态。
当软件产品已经准备就绪,即可交付客户时,待售状态成立,软件费用不再计入生产成本项目。软件存货费用在软件产品销售时转作销售成本,由各期收益补偿。
4、软件其他费用项目
指软件售出后所发生的售后服务费用,如软件维持费用、软件支持费用、其他杂项费用等后续费用。
软件其他费用项目的确认标准是销售是否成立,当软件已经被出售、出租或以其他形式上市后,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其他费用项目。软件其他费用于发生时列作期间费用,由当期收益补偿。
第86号公告把软件生产企业所发生的软件费用分别确认为长期资产(软件生产成本)、流动资产(软件存货费用)和当期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用、软件其他费用),确认标准有三个:
一是技术可行性的取得,这是最重要的确认标准,用以判断所开发的软件是否构成正式的成熟产品,决定了后期费用是否资本化;
二是待售状态的成立,决定了软件费用计入长期资产还是流动资产;
三是已售状态的成立,决定了软件费用计入流动资产还是期间费用。
至于外购软件再销售给其他顾客,所购入的软件可能有三种用途:或作为单独的产品出售,或作为软件产品序列的一部分配套出售,或将外购软件用于本企业软件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上。
不论哪种情况,自创软件的核算处理方式都适用于外购软件,重要的确认标准也是技术可行性的取得。
当外购软件已具备技术可行性时,不论哪种用途都将软件购价资本化为软件生产成本。
当外购软件尚不具备技术可行性时,如果外购软件单独出售或配套出售,软件购价计入研究与开发费用;如果外购软件有其他用途,软件购价按各具体用途入账。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会计问题
要求技术性收入要单独核算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科研与开发活动的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承包净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承包、技术工程所获得的净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新产品所获得的收入。以上收入要与其他收入单独核算除设置收入的总帐、明细账外,还要设置技术性收入的备查账。
备查账要按合同的编号项目的名称、收入的金额、纳税的情况(增殖税、营业税、是否免税)。
要求设置研究开发费用的备查明细账。
1、研发费用核算的范围:
(1)人员人工
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缴纳的研发人员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和公积金补助费(含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为研发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
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人员的劳务成本应按其在研究开发活动和非研究开发活动的工时比例分摊计入。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非资产性的材料、物资、设备所支出的费用,实验室的材料(化学品、动物等)购置费等。
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为研究开发项目建造或购买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4)设计费用
针对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引发的进一步研究开发活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其他费用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
①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
②图书期刊参考资料费、图书馆借阅费、技术研讨会议会费、其他技术资料费;
③国内外专利申请、维持费用;
④为研发活动而发生的办公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⑤为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差旅费;
⑥未纳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小额费用。
(8)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委托企业外部机构(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研发机构)进行开发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委托外部开发费的发生金额应合乎独立交易原则。
2、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界定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作为权利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拥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发挥支持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
包括:发明、 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3、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的范围界定
(1)企业科技人员
是指直接从事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提供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具体包括:直接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以及为科技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人员。
(2)企业研究开发人员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应根据企业的技术研发过程确认技术、研究人员身份,确定是否应纳入统计范围。
(3)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
结合具体人数和全时工作当量来计量。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工作或在职183天以上的人员方可计入。
4、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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